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380465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9條至第11條、第15條、第31條、第36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公開發行公司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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