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380465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9條至第11條、第15條、第31條、第36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本準則所稱資產之適用範圍如下:
    1. 一、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投資。
    2. 二、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及建築、投資性不動產、營建業之存貨)及設備。
    3. 三、會員證。
    4. 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
    5. 五、使用權資產。
    6. 六、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收款項、買匯貼現及放款、催收款項)。
    7. 七、衍生性商品。
    8. 八、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9. 九、其他重要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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