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從事期貨交易「累計新臺幣已實現盈餘」計算方式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1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100001911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00375630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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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計算目的
- 為真實表達並控管每一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每日盤後帳上實際持有新臺幣之額度,不得逾越外匯主管機關所規定之限額,爰規定應每日申報「累計新臺幣已實現盈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