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上櫃指數投資證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1005138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並自111年4月24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003759671號函)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有違反本處理程序規定者,本中心得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之違約金;如須補行辦理者,應於本中心指定時限內辦理,如未依限辦理者,得按日處以新臺幣一萬元之違約金,至辦理之日為止。
  2. 發行人被處以違約金者,應於接到本中心通知後五日內向本中心繳納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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