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上櫃指數投資證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1005138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並自111年4月24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003759671號函)

所有條文

  1. 本中心發現或經投資人檢具佐證資料向本中心查詢發行人有依第二條規定未發布之重大訊息,本中心認為有必要時,得向發行人之發言人或代理發言人查詢,發行人應依本中心規定期限內就該項查詢內容之相關說明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申報系統。
  2. 前項所稱本中心規定期限內,係指發行人若於該營業日中午十二時三十分前接獲本中心詢問,應於收盤前將該項說明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申報系統;若於該營業日中午十二時三十分後接獲本中心詢問,應於當日下午五時前將該項說明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申報系統。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