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指數投資證券作業程序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1005138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點,並自111年4月24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003759671號函)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向本中心申報發行指數投資證券及申請上櫃同意函時,應向本中心繳納審查費新臺幣十萬元。本中心受理申報發行或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及申請上櫃同意函案件後,承辦人員應就證券商所檢送之書件進行書面審查,其審查程序、要點及期限如下:
    1. (一)審查程序
      1. 1.檢查其所送書件是否齊全,如發現檢送書件不齊全,應限期請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或雖經補正但仍未符規定者,經簽准後函復證券商不予核發上櫃同意函並退回其申請案,副陳主管機關;已繳審查費不予退還。
      2. 2.經查證券商所檢送之書件齊全者,即審查其申請書件內容並填具「指數投資證券上櫃同意函審查表」(附表一)。經查申請書件內容齊全且符合發行及上櫃條件者,承辦人員於「申報發行或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審查表」加具審查意見,送交逐級複核。經逐級複核無誤者,由本中心核發上櫃同意函,併同申報書件及上開審查意見,轉報主管機關審核。經查申請書件內容不齊全、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或有不符合發行及上櫃條件之虞者,承辦人員通知證券商於指定期限內補正相關資料,逾期未補正或雖經補正但仍未符規定者,經簽准後函復證券商不予核發上櫃同意函並退回其申請案,副陳主管機關;已繳審查費不予退還。
      3. 3.前揭上櫃同意函應載明「以其申報發行或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經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且其發行後仍符合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指數投資證券審查準則第十四條為條件,本中心同意其所申報發行或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上櫃」。
    2. (二)審查要點:
      1. 1.申報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者,是否已取得本中心標的指數資格同意函且在有效期限內。
      2. 2.是否符合審查準則第十條規定。
      3. 3.是否無審查準則第十一條之情事。
      4. 4.發行計畫:檢查申報發行或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發行計畫,其格式及內容有無依據審查準則第九條規定記載。
      5. 5.公開說明書:檢查申報發行或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其格式及內容有無依據指數投資證券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範本編製。
      6. 6.檢核律師法律意見書及其檢附之相關表件內容,是否對證券商之發行計畫、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證券商各項聲明書及證券商有無審查準則第十一條規定情事等,詳為審查評估並表示該等文件係屬有效及證券商符合相關規定之意見,並填具「發行/增額發行上櫃指數投資證券之律師法律意見書檢查表」(附表二)。
      7. 7.如為追蹤外國標的指數表現之指數投資證券,是否已將申報書件副知中央銀行。
      8. 8.其他:檢查申報案件是否違反主管機關及本中心其他相關規定。
    3. (三)審查期限:
      本中心承辦人員自受理證券商申報發行指數投資證券案件後,除有檢送書件不齊全、須補充說明或所送書件內容不完備者外,應於十二個營業日內(申報增額發行應於五個營業日內)完成審查。但有特殊情形,得簽報核准後延長審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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