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認可指數投資證券之標的指數資格應行注意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1005138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條至第7條條文,並自111年4月24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003759671號函)

所有條文

  1. 發行人申請上櫃指數投資證券之標的指數為本中心自行編製或本中心與其他機構合編,且該指數投資證券非屬本中心指數投資證券買賣辦法第三條第六款所定之期權策略型指數投資證券者,發行人應於申報發行該指數投資證券前,檢附下列書件予本中心備查:
    1. 一、指數投資證券商品開發團隊資歷簡介。
    2. 二、標的指數之介紹及其授權契約。
    3. 三、規劃架構。
      1. (一)期初最低之發行金額。
      2. (二)規劃發行指數投資證券上櫃掛牌之時程。
      3. (三)指數投資證券商品設計與申購、賣回及贖回程序。
      4. (四)指數投資證券避險操作策略及風險管理措施。
    4. 四、行銷推廣計畫。
    5. 五、其他經本中心要求提供之文件。
  2. 前項資料如有疏漏,本中心得請發行人提供補充資料及說明;書件齊備者,本中心即出具備查函並副知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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