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認可指數投資證券之標的指數資格應行注意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1005138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條至第7條條文,並自111年4月24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003759671號函)

所有條文

  1. 發行人申請上櫃指數投資證券之標的指數非屬本中心自行編製或非屬本中心與其他機構合編,或該指數投資證券屬本中心指數投資證券買賣辦法第三條第六款所定之期權策略型指數投資證券者,應於申報發行該指數投資證券前,填具標的指數資格同意函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於繳納指數審查費後,向本中心申請同意函:
    1. 一、與指數編製機構簽訂之指數授權契約或意向書影本。
    2. 二、該指數編製機構符合第三條規定之證明書件。
    3. 三、該標的指數之成分符合第五條規定之證明書件。
    4. 四、標的指數成分之流動性分析及相關參考文件。
    5. 五、標的指數詳細之計算方法與依據,以及標的指數成分的採納及替換原則。
    6. 六、標的指數最近至少一年以上之歷史資料。
    7. 七、未來上櫃後,所有可供我國投資人取得該指數相關資訊之管道,以及相關資訊之內容。
  2. 本中心對申請出具同意函之案件,依據前項所列各項文件進行審查,並得視情況請發行人提供相關補充資料及說明,經審查合格者,即出具同意函並副知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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