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認可指數投資證券之標的指數資格應行注意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1005138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條至第7條條文,並自111年4月24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003759671號函)

所有條文

  1. 標的指數編製機構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1. 一、具備編製指數三年以上之經驗,且具備建構及檢討指數編製規則,及每日維護或更新指數成分檔案之能力。若該編製機構為證券商、銀行或與發行人具備利害關係者,其公司內部必須就指數編製規則及檔案維護更新等作業,建立完整之防火牆機制。
    2. 二、具備計算指數值之能力,或與市場資訊廠商簽約以計算指數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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