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指數投資證券審查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1005138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第9條、第22條、第23條條文,並自111年4月24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003759671號函)

所有條文

  1. 發行人應依下列各款規定,透過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向本中心申報不定期公開資訊:
    1. 一、發行或增額發行案件彙總表之申報:應於向本中心送件申請日、申報生效日、確定上櫃日期時、主管機關退回、撒銷、廢止或自行撤回日輸入。
    2. 二、發行或增額發行之發行計畫、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之公告:應於向主管機關申報前輸入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稿本;應於發行前輸入發行計畫、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定本。
    3. 三、初次掛牌者應先行申報指數投資證券之基本資料暨上櫃掛牌前可算得最近一營業日之每單位指標價值、已發行單位數及發行總額:應於上櫃掛牌前一日輸入。
    4. 四、指數投資證券持有人名簿記載之停止變更期間或收益發放基準日之公告:應於停止持有人名簿變更日或發放基準日前至少十二個營業日輸入;或僅先於前揭時間輸入其收益發放作業期日,並應於除息交易日前至少二個營業日,就其收益分配金額補行輸入。
    5. 五、指數投資證券申購、賣回單位數異動之申報:應於受理申購或賣回日之次一營業日確認後申報。
    6. 六、已申報生效發行總額內增加發行人庫存造市用單位數之申報:應於營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前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申報系統,並於同一營業日至本中心指定之申報系統申報異動單位數及異動後發行單位數,增加之發行單位數於次一營業日生效。
    7. 七、基本資料異動之申報:增額發行者,應於申報生效日輸入;提前贖回者,應於符合提前贖回條件當日之次一營業日下午六時前輸入;其他基本資料之異動,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二日內輸入。
    8. 八、符合發行處理準則第七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應公告申報之事項者:應依上開法令規定期限內申報。
    9. 九、符合本中心對上櫃指數投資證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規範之重大訊息項目者:應依該程序規定時限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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