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指數投資證券審查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1005138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第9條、第22條、第23條條文,並自111年4月24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003759671號函)

所有條文

  1. 發行人應將下列資訊依規定期限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1. 一、指數投資證券每單位指標價值與其標的指數值:每營業日開盤前申報可算得最近一營業日之資料。
    2. 二、指數投資證券每單位盤中預估指標價值:取用即時指數資訊,依至少每十五秒更新乙次之頻率於基本市況報導網站申報。指數投資證券之標的指數成分包含外國有價證券、商品或資產者,自上午八時三十分起至下午五時止,取用即時指數值依上開更新頻率申報。
    3. 三、指數投資證券之每單位指標價值及其標的指數至上月為止之三個月、六個月、一年、年度至今及上櫃至今之累計漲跌幅度:每月十日前申報上開資料。
    4. 四、指數投資證券資金運用之項目及比率: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5. 五、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每季終了一個月內更新,更新後二日內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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