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指數投資證券審查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1005138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第9條、第22條、第23條條文,並自111年4月24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003759671號函)

所有條文

  1. 指數投資證券經依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十二條之十五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第六款公告終止櫃檯買賣者,發行人應於公告日之次一營業日檢附終止上櫃時程及相關附件函報本中心,並依集中保管事業提供之指數投資證券持有人名簿,贖回流通在外單位數並償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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