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指數投資證券審查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1005138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第9條、第22條、第23條條文,並自111年4月24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003759671號函)

所有條文

  1. 指數投資證券之持有人得依發行計畫向發行人申請賣回其持有之指數投資證券,發行人於投資人申請時,應於本中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辦理。經賣回之指數投資證券應即註銷。
  2. 發行人庫存造市用之指數投資證券不得辦理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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