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指數投資證券審查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1005138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第9條、第22條、第23條條文,並自111年4月24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003759671號函)

所有條文

  1. 指數投資證券櫃檯買賣契約生效後,開始櫃檯買賣前,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撤銷該契約,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1. 一、有發行處理準則第十一條第一項之情事,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申報生效者。
    2. 二、經本中心發現具體事證,認有不宜上櫃之情事者。
  2. 前項已發行之指數投資證券,發行人應於接獲本中心撤銷櫃檯買賣契約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加計法定利息返還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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