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指數投資證券審查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1005138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第9條、第22條、第23條條文,並自111年4月24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003759671號函)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經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應於發行前填具指數投資證券櫃檯買賣申請書(附表三),並檢具相關書件,向本中心申請上櫃。
  2. 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申請上櫃,經查申請書件齊備且無第十五條及發行處理準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申報生效之情事者,除另有規定外,本中心得與發行人簽訂指數投資證券櫃檯買賣契約,公告該指數投資證券上櫃,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3. 證券商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經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無發行處理準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申報生效之情事者,除另有規定外,本中心得同意該指數投資證券上櫃。
  4. 第二項櫃檯買賣契約,由本中心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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