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指數投資證券審查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1005138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第9條、第22條、第23條條文,並自111年4月24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003759671號函)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發行或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經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者,得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承銷或自行銷售,並應編製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交付予證券承銷商及投資人並辦理公告。但投資人於證券交易市場買入者,得免予交付。
  2. 指數投資證券之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涉及發行處理準則第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事項之變更,致重大影響投資人之權益者,發行人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並於核准函送達之即日起算二日內,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公告其內容。
  3. 第一項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範本由本中心與證券交易所共同訂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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