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指數投資證券審查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1005138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第9條、第22條、第23條條文,並自111年4月24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003759671號函)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申報發行或增額發行上櫃指數投資證券,應填具指數投資證券上櫃同意函申請書(附表二)及證券商發行(或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申報書,載明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送由本中心依發行處理準則、本準則、本中心審查指數投資證券作業程序及本中心相關規定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者,本中心核發上櫃同意函並加具審查意見,轉報主管機關。
  2. 證券商申報發行或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自所檢附最近期財務報告資產負債表日至申報生效前,遇有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發生財務或業務重大變化或申報書件內容發生變動致對發行計畫有重大影響時,應視事項性質檢附相關專家意見,洽請簽證會計師表示對本次發行計畫之影響函報本中心,由本中心加具處理意見,函報主管機關。
  3. 第一項審查指數投資證券作業程序由本中心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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