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指數投資證券審查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1005138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第9條、第22條、第23條條文,並自111年4月24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003759671號函)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應於申報發行指數投資證券前,填具指數投資證券標的指數資格同意函申請書(附表一)並檢附相關書件,向本中心申請標的指數資格同意函,經本中心審查同意後,發予同意函並副知主管機關。但發行之指數投資證券所追蹤之標的指數為本中心自行編製或與指數編製機構合作編製,且該指數投資證券非屬本中心指數投資證券買賣辦法第三條第六款所定之期權策略型指數投資證券者,得檢附相關書件送本中心備查,由本中心發予備查函並副知主管機關。
  2. 證券商應於前項同意函或備查函發文日起三個月內,申報發行指數投資證券。但有正當理由申請延長期限者,經本中心同意後,得延長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逾期未申報發行者,該同意函或備查函失其效力。
  3. 認可指數投資證券標的指數資格之應行注意事項,由本中心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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