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1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10000277號函修正發布第37條、第41條之1、第41條之2、第41條之4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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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機構透過本公司辦理客戶線上申請扣款轉帳授權作業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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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填具申請書通知本公司,並辦理電腦連線及系統測試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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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戶授權扣款轉帳之金融機構應為本公司公告參與線上扣款轉帳授權作業之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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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銷售機構審核其客戶扣款轉帳授權資料無誤後,應將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並請客戶依本公司指定網頁及金融機構之程序,辦理線上申請扣款轉帳授權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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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將線上扣款轉帳授權結果通知本公司後,本公司將授權結果通知銷售機構,並由銷售機構通知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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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金融機構之相關資料,由本公司另行公告;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