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理投資人及外部單位查詢資料作業要點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法字第1110000187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自111年1月4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依本要點申請查詢資料應繳交相關費用,其收費標準如下:
    1. 一、申請人查詢本人資料
      1. (一)查詢開戶參加人明細資料,每人次收費三百元。
      2. (二)查詢開戶參加人明細、有價證券及其他投資標的異動及餘額資料,每人次收費五百元。
      3. (三)至參加人申請查詢資料者,另加收作業處理費一百元。
    2. 二、繼承人、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查詢被繼承人之開戶參加人明細資料、有價證券及其他投資標的異動及餘額資料,每人次收費三百元。至參加人申請查詢資料者,另加收作業處理費一百元。
    3. 三、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申請查詢債務人資料者,或(中)低收入戶,每人次收費一百元。
    4. 四、申請人本人、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繼承人依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透過網際網路申請查詢開戶參加人明細資料、有價證券及其他投資標的異動及餘額資料者,每人次收費三百元。
    5. 五、推薦證券商或造市商申請提供其造市專戶之興櫃股票、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或其他經櫃檯中心核准商品之餘額資料予櫃檯中心,查詢資訊傳輸費依商品別計收,第一項商品每月計收一千五百元,每增加一項商品加收五百元,每月收費上限為三千元。查詢期間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算。本公司於每月初彙整上月份傳輸資料情形,通知各證券商或造市商繳付查詢資訊傳輸費。
    6. 六、發行人為核發股票投資抵減稅額證明予股東,向本公司申請提供證券所有人持股資料,每人次收費五百元。
    7. 七、法院查詢債務人或訴訟當事人資料
      1. (一)民事執行處以電子方式查詢債務人資料者,每人次向執行債權人收費三百元。
      2. (二)民事法院以書函方式查詢當事人資料者,向原告或上訴人收費,費率依本條第一款收費標準辦理。
      3. (三)民事執行處及民事法院依職權調查或訴訟救助案件查詢者,免收費用,惟應敘明事由以書函方式辦理。
  2. 前項查詢屬申請人應繳交費用者,如查詢結果列印之報表過多,本公司得經申請人同意改以燒錄光碟交付。
  3. 第一收費之繳費方式應依「投資人及外部單位查詢資料繳費方式」辦理(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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