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理投資人及外部單位查詢資料作業要點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法字第1110000187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自111年1月4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債務人、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監督人或管理人、地方法院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申請查詢債務人相關資料時,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債務人:應檢具文件及作業程序依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辦理。
    2. 二、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總機構發函檢具債務人清冊、債務人前置協商申請書影本(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債務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向本公司申請。
    3. 三、監督人或管理人:發函檢具債務人清冊、法院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文件影本、國民身分證影本(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及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文件,向本公司申請。
    4. 四、地方法院:發函檢具債務人資料或檢具債務人清冊向本公司查詢,並通知債務人向本公司繳付查詢費用。
    5. 五、本公司確認第二款至第四款相關查詢費用繳納後,發函檢具查詢資料及統一發票,交付申請人。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