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理投資人及外部單位查詢資料作業要點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法字第1110000187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自111年1月4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申請人或其受託人應依本公司所訂之繳費方式繳交查詢費用。
  2. 本公司審核申請書及證明文件發現有錯誤、遺漏或欠缺時,經通知限期補正,而申請人或其受託人逾期不予補正,應以書面駁回其申請,已繳費用不予退回。
  3. 投資人本人以網際網路連結至本公司「投資人集保資料查詢系統」申請者,應於申請翌日起十五日內繳交查詢費用;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繼承人以網際網路連結至本公司「投資人集保資料查詢系統」申請者,應於本公司發送簡訊通知申請人繳費翌日起十五日內繳交查詢費用。如有逾期,該項申請即為失效。
  4. 本公司確認查詢費用繳交無誤後,檢具查詢資料及統一發票,依申請書所勾選之方式交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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