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建立期貨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12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輔字第1100003892 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第3點、第7點、第10點及第2點附表,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00376023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8
  1. 存取控制
    1. (1)公司應訂定資訊系統存取控制相關規定,並以書面、電子或其他方式告知員工遵守。
    2. (2)權限管理:
      1. a.對於程式的存取使用,應有詳細的書面管制說明。
      2. b.人員異動時應及時更新其使用權限。
      3. c.對於程式及檔案之存取使用,應按權限區分。
      4. d.委外人員電腦通行使用權利應經適當控管;委外期間結束後,應立即收回該項權利。
      5. e.對於進駐於公司內之委外作業人員應納入公司安全管理,如欲使用內部網路資源時,應有安全管制措施(如透過轉接方式或另建網路者,宜與內部網路作實體隔離)。
      6. f.應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審查並檢討久未使用之使用者權限(使用者為客戶者除外)。
    3. (3)密碼管理:
      1. a.使用者第一次使用系統時,應更新初始密碼後方可繼續作業。
      2. b.密碼應以亂碼方式儲存。
      3. c.對於使用者忘記密碼之處理,應有嚴格的身分確認程序,方可再次使用系統。
      4. d.初始密碼應隨機產生,並與使用者身分無關。
      5. e.密碼輸入錯誤次數達三次者,應予中斷連線。
      6. f.除輸入介面僅可輸入數字外(例如:語音按鍵下單),公司應使用優質密碼設定(長度超過六個字元以上,且具有文數字或符號)並進行管控,及加強宣導定期更新使用者密碼以不超過三個月為宜。
      7. g.檢查公司現有之網站、伺服器、網路芳鄰、路由器、交換器、作業系統及資料庫等軟硬體設備應設定使用密碼,且避免使用預設(如administrator、root、sa)或簡易(如1234)之帳號密碼及未設管理者存取權限。
    4. (4)電腦稽核紀錄管理:
      1. a.對重要系統(如主機連線系統、網路下單系統等)之稽核日誌記錄內容應包括使用者識別碼、登入之日期時間、電腦的識別資料或其網址等事項。
      2. b.對上開重要系統之電腦稽核紀錄,應有專人定期檢視。
      3. c.相關留存紀錄應確保數位證據之收集、保護與適當管理程序,至少留存三年。
    5. (5)資料輸入管理:
      1. a.安全性或重要性較高之資料,應由權責主管人員核可後始得執行輸入或修改。
      2. b.所輸入或修改之資料及其執行人員姓名、職稱皆應留存紀錄。
      3. c.對隱密性高之重要資料(例如:密碼檔)應以亂碼後之資料形式存放。
      4. d.公司如屬公開發行公司者,應於內部控制制度納入「公開發行公司網路申報公開資訊應注意事項」,並據以辦理相關申報事宜。
      5. e.使用電子憑證IC卡或其他類型憑證晶片卡或其他憑證載具等代表公司簽署之作業(例如:「公開資訊觀測站」、「證券商申報單一窗口」、「公文電子交換系統」等),該等憑證載具應由專人負責保管並設簿登記,且應訂定相關帳號、密碼保管及使用程序,並據以執行。
      6. f.使用代表公司憑證載具簽署之作業系統端若屬期貨商應用系統者(例如:「電子對帳單系統」),應留存電腦稽核紀錄(log),其保存年限比照各作業資料應保存年限。
      7. g.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妥善處理客戶及公司內部人個人資料。
      8. h.公司應定期或不定期稽核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定義之個人資料管理情形。
      9. i.前揭個人資料,其更新、更正或註銷均應報經備查,並將更新、更正、註銷內容、作業人員及時間詳實記錄。
    6. (6)資料輸出管理:
      1. a.報表是否按時產生並分送各使用單位。
      2. b.機密性、敏感性之報表列印或瀏覽是否有適當之管制程序。
      3. c.交易人於公司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應具有加密傳輸機制(例如:SS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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