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12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5851號令修正公布第172條之2、第356條之8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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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3條 (查閱、抄錄或複製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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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登記文件,公司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敘理由請求查閱、抄錄或複製。但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拒絕或限制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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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事項,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任何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閱、抄錄或複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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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名稱;章程訂有外文名稱者,該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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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營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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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所在地;設有分公司者,其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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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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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監察人姓名及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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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理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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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資本總額或實收資本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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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有無複數表決權特別股、對於特定事項具否決權特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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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有無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七第一項第四款之特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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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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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一款至第九款,任何人得至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查閱;第十款,經公司同意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