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5851號令修正公布第172條之2、第356條之8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296條 (重整債權之種類與限制)
  1. 對公司之債權,在重整裁定前成立者,為重整債權;其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者,為優先重整債權;其有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為擔保者,為有擔保重整債權;無此項擔保者,為無擔保重整債權;各該債權,非依重整程序,均不得行使權利。
  2. 破產法破產債權節之規定,於前項債權準用之。但其中有關別除權及優先權之規定,不在此限。
  3. 取回權、解除權或抵銷權之行使,應向重整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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