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5851號令修正公布第172條之2、第356條之8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291條 (法院重整裁定之公告及送達)
  1. 法院為重整裁定後,應即公告下列事項:
    1. 一、重整裁定之主文及其年、月、日。
    2. 二、重整監督人、重整人之姓名或名稱、住址或處所。
    3. 三、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一項所定期間、期日及場所。
    4. 四、公司債權人怠於申報權利時,其法律效果。
  2. 法院對於重整監督人、重整人、公司、已知之公司債權人及股東,仍應將前項裁定及所列各事項,以書面送達之。
  3. 法院於前項裁定送達公司時,應派書記官於公司帳簿,記明截止意旨,簽名或蓋章,並作成節略,載明帳簿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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