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12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5851號令修正公布第172條之2、第356條之8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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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1條 (法院重整裁定之公告及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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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為重整裁定後,應即公告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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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整裁定之主文及其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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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整監督人、重整人之姓名或名稱、住址或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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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一項所定期間、期日及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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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債權人怠於申報權利時,其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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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於重整監督人、重整人、公司、已知之公司債權人及股東,仍應將前項裁定及所列各事項,以書面送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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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於前項裁定送達公司時,應派書記官於公司帳簿,記明截止意旨,簽名或蓋章,並作成節略,載明帳簿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