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5851號令修正公布第172條之2、第356條之8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241條 (公司無虧損者,將法定盈餘公積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
  1. 公司無虧損者,得依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股東會決議之方法,將法定盈餘公積及下列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
    1. 一、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
    2. 二、受領贈與之所得。
  2. 前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3. 以法定盈餘公積發給新股或現金者,以該項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之部分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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