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5851號令修正公布第172條之2、第356條之8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230條 (會計表冊之承認與分發)
  1. 董事會應將其所造具之各項表冊,提出於股東常會請求承認,經股東常會承認後,董事會應將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決議,分發各股東。
  2. 前項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決議之分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3. 第一項表冊及決議,公司債權人得要求給予、抄錄或複製。
  4.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規定不為分發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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