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5851號令修正公布第172條之2、第356條之8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216條 (監察人之選任)
  1. 公司監察人,由股東會選任之,監察人中至少須有一人在國內有住所。
  2.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前項選任之監察人須有二人以上,其全體監察人合計持股比例,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3. 公司與監察人間之關係,從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
  4. 第三十條之規定及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四項關於行為能力之規定,對監察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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