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5851號令修正公布第172條之2、第356條之8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214條 (少數股東得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
  1. 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
  2. 監察人自有前項之請求日起,三十日內不提起訴訟時,前項之股東,得為公司提起訴訟;股東提起訴訟時,法院因被告之申請,得命起訴之股東,提供相當之擔保;如因敗訴,致公司受有損害,起訴之股東,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
  3. 股東提起前項訴訟,其裁判費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部分暫免徵收。
  4. 第二項訴訟,法院得依聲請為原告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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