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12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5851號令修正公布第172條之2、第356條之8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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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5條 (董事應親自出席或委託代理出席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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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但公司章程訂定得由其他董事代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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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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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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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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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董事同意,董事就當次董事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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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董事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董事,視為親自出席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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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項規定,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