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5851號令修正公布第172條之2、第356條之8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181條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之表決權行使)
  1.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其代表人不限於一人。但其表決權之行使,仍以其所持有之股份綜合計算。
  2. 前項之代表人有二人以上時,其代表人行使表決權應共同為之。
  3. 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係為他人持有股份時,股東得主張分別行使表決權。
  4. 前項分別行使表決權之資格條件、適用範圍、行使方式、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證券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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