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5851號令修正公布第172條之2、第356條之8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173-1條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毋庸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1. 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
  2. 前項股東持股期間及持股數之計算,以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之持股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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