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12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5851號令修正公布第172條之2、第356條之8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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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2-2條 (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會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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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但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公司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公告之方式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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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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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項規定,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符合之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