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5851號令修正公布第172條之2、第356條之8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168條 (股份之銷除)
  1. 公司非依股東會決議減少資本,不得銷除其股份;減少資本,應依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2. 公司減少資本,得以現金以外財產退還股款;其退還之財產及抵充之數額,應經股東會決議,並經該收受財產股東之同意。
  3. 前項財產之價值及抵充之數額,董事會應於股東會前,送交會計師查核簽證。
  4.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三項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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