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5851號令修正公布第172條之2、第356條之8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167-2條 (員工認股權憑證及發給對象)
  1. 公司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得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與員工簽訂認股權契約,約定於一定期間內,員工得依約定價格認購特定數量之公司股份,訂約後由公司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
  2. 員工取得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3. 章程得訂明第一項員工認股權憑證發給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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