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5851號令修正公布第172條之2、第356條之8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162條 (股票應編號及載明事項)
  1. 發行股票之公司印製股票者,股票應編號,載明下列事項,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簽名或蓋章,並經依法得擔任股票發行簽證人之銀行簽證後發行之:
    1. 一、公司名稱。
    2. 二、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之年、月、日。
    3. 三、採行票面金額股者,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股份總數。
    4. 四、本次發行股數。
    5. 五、發起人股票應標明發起人股票之字樣。
    6. 六、特別股票應標明其特別種類之字樣。
    7. 七、股票發行之年、月、日。
  2. 股票應用股東姓名,其為同一人所有者,應記載同一姓名;股票為政府或法人所有者,應記載政府或法人之名稱,不得另立戶名或僅載代表人姓名。
  3. 第一項股票之簽證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適用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