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12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5851號令修正公布第172條之2、第356條之8條文 |
所有條文
-
第161-2條 (發行股票之公司發行股份而未印製股票者,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其發行之股份)
-
發行股票之公司,其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
-
依前項規定未印製股票之公司,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其發行之股份,並依該機構之規定辦理。
-
經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之股份,其轉讓及設質,應向公司辦理或以帳簿劃撥方式為之,不適用第一百六十四條及民法第九百零八條之規定。
-
前項情形,於公司已印製之股票未繳回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