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5851號令修正公布第172條之2、第356條之8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161-2條 (發行股票之公司發行股份而未印製股票者,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其發行之股份)
  1. 發行股票之公司,其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
  2. 依前項規定未印製股票之公司,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其發行之股份,並依該機構之規定辦理。
  3. 經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之股份,其轉讓及設質,應向公司辦理或以帳簿劃撥方式為之,不適用第一百六十四條及民法第九百零八條之規定。
  4. 前項情形,於公司已印製之股票未繳回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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