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5851號令修正公布第172條之2、第356條之8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157條 (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發行複數表決權或對於特定事項具否決權之特別股)
  1. 公司發行特別股時,應就下列各款於章程中定之:
    1. 一、特別股分派股息及紅利之順序、定額或定率。
    2. 二、特別股分派公司賸餘財產之順序、定額或定率。
    3. 三、特別股之股東行使表決權之順序、限制或無表決權。
    4. 四、複數表決權特別股或對於特定事項具否決權特別股。
    5. 五、特別股股東被選舉為董事、監察人之禁止或限制,或當選一定名額董事之權利。
    6. 六、特別股轉換成普通股之轉換股數、方法或轉換公式。
    7. 七、特別股轉讓之限制。
    8. 八、特別股權利、義務之其他事項。
  2. 前項第四款複數表決權特別股股東,於監察人選舉,與普通股股東之表決權同。
  3. 下列特別股,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適用之:
    1. 一、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七款之特別股。
    2. 二、得轉換成複數普通股之特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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