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12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00365648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第17條、第27條、第9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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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基金因合併致存續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超過本辦法規定之比率者,除因無償配股外不得新增,並應於二年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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