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12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00365648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第17條、第27條、第90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基金合併作業完成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五日內檢具下列書件報本會備查:
    1. 一、合併基準日消滅基金、存續基金及合併後存續基金之受益人人數、金額統計。
    2. 二、會計師出具合併基準日之消滅基金、存續基金及合併後之淨資產價值計算無誤之意見書。
    3. 三、合併基準日之資產負債表及庫存資產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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