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12月2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00365648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第17條、第27條、第90條條文 |
所有條文
- 基金合併作業完成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五日內檢具下列書件報本會備查:
-
一、合併基準日消滅基金、存續基金及合併後存續基金之受益人人數、金額統計。
-
二、會計師出具合併基準日之消滅基金、存續基金及合併後之淨資產價值計算無誤之意見書。
-
三、合併基準日之資產負債表及庫存資產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