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12月2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00365648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第17條、第27條、第90條條文 |
所有條文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基金合併,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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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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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會討論並決議通過之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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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益人會議議事錄(未召開者得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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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併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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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估算受益權數換發比率及計算依據(含估算換發比率日合併基金之資產負債表及庫存資產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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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合併作業流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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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合併目的及預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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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日前七日內合併基金受益人人數、金額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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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存續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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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消滅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書(召開受益人會議者得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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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律師對合併案適法性之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