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12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00365648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第17條、第27條、第90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每一營業日計算基金之淨資產價值。基金之淨資產價值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2. 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應由同業公會擬訂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及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報經本會核定。
  3. 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以計算日基金之淨資產價值,除以受益權單位總數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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