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12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00365648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第17條、第27條、第90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指數股票型基金,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借入國內有價證券並以基金資產提供為擔保品,不受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限制:
    1. 一、借入有價證券之目的,以指數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定,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不足因應實物買回所需有價證券之事由為限。
    2. 二、每一指數股票型基金借入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借入國內有價證券,應依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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