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12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00365648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第17條、第27條、第90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指數型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除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1. 一、標的指數名稱。
    2. 二、指數授權契約之重要內容:載明簽約主體與其義務及責任、指數名稱之授權使用、指數授權費、契約終止相關事宜及其他重要內容。
    3. 三、發生有關標的指數之重大事項並對投資人權益有重大影響者,其通知及公告方式。
    4. 四、持股資訊與公布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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