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12月2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00365648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第17條、第27條、第90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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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數型基金指將基金全部或主要部分資產投資於指數成分證券,以追蹤、模擬、複製標的指數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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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標的指數,應符合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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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數編製者應具有編製指數之專業能力及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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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數應對所界定之市場具有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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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指數成分證券應具備分散性及流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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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指數資訊應充分揭露並易於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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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無違反其他法令規定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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