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12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00365648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第17條、第27條、第90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債券型基金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應在一年以上。但基金成立未滿三個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終止日前一個月或主要投資於正向浮動利率債券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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