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12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00365648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第17條、第27條、第90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具資產配置理念之傘型基金,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1. 一、子基金數不得超過三檔,且應一次申請同時募集;當任一子基金未達成立條件時,該傘型基金即不成立。
    2. 二、子基金得依資產配置理念,選擇某一種類基金為區隔配置或交叉組合各種類基金。
    3. 三、每一子基金應簽訂個別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並敘明下列事項:
      1. (一)當任一子基金未達成立條件時,該傘型基金即不成立。
      2. (二)子基金間不得有自動轉換機制,子基金間之轉換應由投資人申請方得辦理,其轉換費用得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自行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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