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12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資字第1100025603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14條、第24條、第32條、第34條、第35條;增訂第14條之1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資字第1100376788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申請使用者遲延繳交費用或權利金達一個月者,本公司得課以該金額百分之一的過怠金,並通知其限期繳交。
  2. 申請使用者漏報短報費用或權利金者,除應補繳差額外,本公司並得課以該差額四倍以下之違約金。
  3. 申請使用者未經本公司同意,自行增加或變更傳輸交易資訊方式或範圍者,本公司得通知其限期補正改善,並準用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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