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12月2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資字第1100025603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14條、第24條、第32條、第34條、第35條;增訂第14條之1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資字第1100376788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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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用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通知其限期改善或補正,或併課以新台幣貳萬元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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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反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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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反本公司之通函、公告規定或主管機關之函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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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用者因過失致傳輸交易資訊內容錯誤,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本公司得通知其限期改善或補正,於六個月內累計達六次者,得併課違約金新台幣貳萬元整。